用法律维护权益,让律师为您解忧!您的信任就是我的责任,您的诉求就是我的追求!李丹律师,福州市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和福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福建福民律师事... 详细>>
律师姓名:李丹律师
手机号码:1395029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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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501201010374730
执业机构: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138号金钻世家2座27层G 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04年2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将原圆形合同专用章更换成方形合同专用章。但由于工作疏忽,当时未登记收回或销毁,由李某保管。两个月后,李某辞职。不久前,甲公司收到一份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才知道李某用甲公司作废公章,同一家商场订立了购销合同,李某在收到商场30万元的定金后,下落不明。商场遂以违约为由,要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试问:此案应当如何判决?法律依据是什么?
分析: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合同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由于印签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甲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却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甲公司对该印签未妥善保管,表明甲公司存在明显过错。而商场并不知内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专用章的李某具有代理权,所订合同当然有效,故甲公司应承担返还定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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